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机构”指从事创新创业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招聘、产品研发外包、法律咨询服务、商务代理服务、财务管理外包等从事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申报创业服务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会员单位,并具有协会颁发的《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会员单位》证书;
(二)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且有满足办公或生产经营要求的设施和条件,稳定的客户群和专业服务队伍;
(三)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规范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健全,服务业绩显著,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创业服务示范机构的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两年,并连续两年以上无诉讼纠纷,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三条 申报创业服务示范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创业服务示范机构认定申请表》,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骨干的学历、职称或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实际收入和纳税证明。
第四条 申报创业服务示范机构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服务机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并附创业服务示范机构应当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核实评审。协会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发文。
第五条 对创业服务示范机构实行年审制度,须每年第一季度向协会提交上年度创新创业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印证材料,内容应包括现有规模、团队构成、服务能力、运行状况、财务支出、典型案例等信息,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对外公布。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服务示范机构的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企业经营期间相关资质低于认定标准的;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投诉或诉讼,且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的;
(三)有严重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