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协会评选表彰活动,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机构
协会设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评选委员会主持评选表彰活动,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二、评选表彰范围
(一)入会6个月以上的会员单位及其员工均可参加评选;
(二)上一年度已受过表彰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再参加当年同类评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不列入评选范围:
1、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2、未按要求参加协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3、本年度内发生过违规违纪问题或受过行政处罚;
4、近2年未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5、近2年内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评选表彰项目及数量
1、优秀会员单位(5-10个,按不超过当年会员规模的5%确定);
2、优秀会员之家(1-3个);
3、优秀创业服务工作者(1-5人,按不超过当年会员规模的5%确定);
4、有突出贡献的创业服务专家(1-5人,按不超过当年会员规模的5%确定);
5、创业服务示范机构(1-5家,按不超过当年会员规模的5%确定)。
四、评选表彰条件
(一)优秀会员单位
1、社会信誉良好;
2、连续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协会会费;
3、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做出重要贡献的;
5、评选年度内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公开表彰的,优先入选。
(二)优秀会员之家
1、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设施条件齐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
2、积极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评选年度内举办有效活动不低于12场;
3、发展新会员成绩显著,评选年度内有效吸纳新会员不低于12家。
(三)优秀创业服务工作者
1、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全年活动出勤率不低于80%;
2、乐于奉献,全年服务协会秘书处工作不少于10次;
3、工作成效显著,全年为协会吸纳会员不少于5家。
(四)有突出贡献的创业服务专家
1、两年评选一次,两年内参与协会委派工作不少于24次;
2、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口碑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在行业发展中贡献突出且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辅导的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资助。
五、评选表彰原则
1、坚持自愿参选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
3、坚持突出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
4、坚持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
5、坚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评比资格;
6、坚持非盈利性原则,不收取费用。
六、评选表彰程序
(一)申报阶段
1、参与优秀会员单位、优秀会员之家、优秀创业服务工作者评选的,各会员单位或个人可以联名向评选委员会推荐,也可以书面自荐;
2、协会理事可向秘书处提名有突出贡献的创业服务专家,评选委员会成员也可直接提名候选名单;
3、申报个人奖项的,需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申请。
(二)评审阶段
协会秘书处对参评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评选委员会综合评比,确定各项获奖候选名单。
(三)公示阶段
各奖项候选名单通过协会官方平台公示,各会员单位有权发表意见。公示期满,由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各奖项获奖名单。
(四)表彰阶段
在协会会员大会上进行表彰,宣布获奖名单,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并在协会官方平台公开宣传。
七、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