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协会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协会战略研究和项目研究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充分发挥专家服务会员创业、服务协会、服务政府的资源优势,以提高协会决策和运营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在武汉地区从事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等服务工作,具有较深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在业内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所称专家库,是指经由协会认定聘请的创业服务专家组成的人才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及理事单位代表组成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兼结合,动态管理”原则,对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会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具体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业服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入库专家原则上是协会理事单位以上负责人,但特别优秀的专家可放宽条件,但不能超过专家库人数10%。
(一)|bmw宝马在线电子游戏大学博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者,从事创业服务工作两年(含)以上,并担任企业高层管理两年(含)以上;
(二)|bmw宝马在线电子游戏大学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者,从事创业服务工作三年(含)以上,并担任企业高层管理三年(含)以上;
(三)|bmw宝马在线电子游戏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从事创业服务工作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五年(含)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任务。
不符合以上基本任职资格者, 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一条的, 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聘任为专家:
(一)具有高级职称,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发项目的;
(二)获得省、市、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荣获省、市、区表彰的青年专家等称号的;
(四)在南大核心、北大核心、SCI、EI等专业期刊发表过专业技术论文或专著五篇及以上的。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
第五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主动承担对创业者的帮扶责任,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须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服务机构沟通、联系,对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协会层面的战略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和研发项目可行性的论证;
(五)协会重点项目或课题需要专家参与专题调研;
(六)不定期组织协会内部的专业知识培训,经验交流,培养新人等;
(七)协会管理层指派的需要组织或参与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活动;
(八)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六条 专家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专家以“评估师”或“评委”的身份,开展协会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二)结对帮扶。专家与创业孵化企业结成对子,并通过见面会、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四)其他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共同营造全民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关于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或专家库的建设、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管理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专家运作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
(二)提出专家入库的建议和奖励建议;
(三)组织对入库专家申请进行评审,发放《专家证书》;
(四)对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制度及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决定,组织专家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创业专家开展创业指导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受理创业专家申请推荐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收集、整理专家基本信息,建立创业帮扶“服务档案”,对专家的服务方式、成效进行记录、跟踪,提出创业专家的使用意见及建议;
(三)承办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专家入库依照个人申报和会员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会员单位根据专家聘任条件物色创业专家人选,填写《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创业服务专家推荐表》)并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向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理事(含)以上的会员每届可推荐1名创业服务专家候选人。专家申报全年开放,不设申报截至时间。专家资格申报、评审、培训、认定、公示、发证,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审核定级。专家委员会对专家推荐资格条件、参与服务的意愿及承诺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意见及建议;专委会办公室对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列入专家信息档案,并颁发《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创业服务专家证书》(以下简称《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 证书年检。入库专家每年未要持证到专家委员会进行履职评价,专家委员会可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继续续聘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证书》上盖章确定。
第十四条 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须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不再列入专家库名单,不再核发及年检《专家证书》,并收回《专家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创业服务专家名义,在社会上从事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专家形象;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服务专家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五)公众举报具有不符合专家资格,经审核属实的。
第十五条 接受社会监督。在协会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创业服务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投诉。
第五章 专家绩效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服务绩效档案。
(一)专委会办公室要建立专家服务情况收集制度,记载每个专家开展每次创业指导的情况,并负责收集创业者对指导效果的意见反馈(《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创业专家服务效果反馈表》),建立专家参与创业指导服务满意度调查档案,为专家续聘及考评提供依据。
(二)创业专家指导创业企业参加各类项目申报、评比、竞赛、科研等活动中获得相关荣誉或业绩的,应如实记入专家帮扶档案,并作为专家续聘和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专委会每年对专家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反馈情况进行评定,对在创业指导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服务专家按照《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业服务专家参加全市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晋升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